香港法例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2條 界定「兒童色情物品」為: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至於「色情描劃」是指:
(a)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
但為免生疑問,任何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劃並不僅因描劃(b)段提述的任何身體部分而包括在該段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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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及
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有多項條文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第35條及第36條,防止兒童遭受性侵犯,參與非法的性活動,以及免受遭綁架、販賣和性旅遊相關活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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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欺凌」是指兒童或青少年不斷通過互聯網,以文字、圖片等形式傷害、威脅、騷擾、羞辱另一兒童或青少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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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庭福利會-健康上網支援網絡網頁
兒童及青少年常犯的網上罪行涉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等方面,面對例如詐欺或侵權等問題,當中有可能觸犯香港法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 及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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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協會青年違法防治中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