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2条 界定「儿童色情物品」为:
(a) 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丶影片丶电脑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或
(b) 收纳(a)段提述的照片丶影片丶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
并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a)段提述的照片丶影片丶影像或描划的资料或数据,以及包含上述资料或数据的任何东西。
至於「色情描划」是指:
(a) 将某人描划为正参与明显涉及性的行为的视像描划,而不论该人事实上是否参与上述行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的视像描划,
但为免生疑问,任何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划并不仅因描划(b)段提述的任何身体部分而包括在该段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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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及
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有多项条文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呼应《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丶第35条及第36条,防止儿童遭受性侵犯,参与非法的性活动,以及免受遭绑架丶贩卖和性旅游相关活动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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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欺凌」是指儿童或青少年不断通过互联网,以文字丶图片等形式伤害丶威胁丶骚扰丶羞辱另一儿童或青少年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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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庭福利会-健康上网支援网络网页
儿童及青少年常犯的网上罪行涉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及「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等方面,面对例如诈欺或侵权等问题,当中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
第200章 《刑事罪行条例》 第161条 及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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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协会青年违法防治中心网页